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专家认为,上述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过程中所面临的土地、审批、财税、金融等政策瓶颈问题,将调动各方积极性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居住需求问题,越来越受重视,这与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形势密切相关。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流动人口为3.76亿人,10年间增长了将近70%。中国的住房问题已从总量短缺转为结构性供给不足,表现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的住房矛盾突出。
而这些大城市正是大量新市民、青年人的栖息之所。
在一个城市里生活,住有所居,这是最基本的需求。而要实现这一点,主要有三个办法,即自由交易、政府提供保障房,或依靠租赁。
资料显示,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大都市,租房人群的比例大约在40%以上。相比之下,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要滞后得多。不但规模不够,而且多元化严重不足,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住的房源缺少。
抑制高房价,落实房住不炒,就必须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体系,加快培育好住房租赁市场,这已经是一个共识。
补足住房租赁市场这块短板,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于市场之手,目前长租房暴露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显而易见,健全住房租赁市场也需要两条腿走路,而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则应由政府主导。
现在,《意见》出台意味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制度已经确定。首先,“保障性”二字,明晰了其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租房市场的属性。其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服务对象、租金安排、户型面积作出了界定,同时还明确了用地、规划、税费、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政府负有主体责任,但不等于政府包办。要引导企业和社会积极参与,扶持政策是否有吸引力自然成为焦点。
减税等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固然惹人注意,但最给力的还是在土地支持政策上。
《意见》明确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五种建设方式相应的土地支持政策,尤其是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力度之大堪称前所未有。
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尽力盘活土地和房屋存量,有利于破解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普遍面临的项目获取难、土地成本过高、收益难平衡等问题。
在《意见》的指引下,有理由相信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将会积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让城市里的每一个人都实现住有所居的愿望。迟雨(作者系特约评论员)